|
一、說明: |
本會為鼓勵青年學子勤學向善,設置獎助學金,作為學校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或文教基金會等機構推薦學生申請或學校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或文教基金會等機構自行申請獎助學金補助款,特訂定本辦法。 |
|
二、條件: |
-
對象為係生活困頓(包含原住民、身心障礙等)暨特殊家境學生,所謂生 活困頓暨特殊家境學生,係指家庭突遭變故或生活困難者,檢附相關資料 並由導師出具書面說明。
-
一次獎助學金申請,以一學年申請一次為限。
-
品學兼優之清寒學生為優先考量,考量範圍如下:
-
家境清寒並提具低收入證明者。
-
家庭年收入未達所得稅起徵點者。
-
家庭年收入未達 60 萬元者,請向戶籍地國稅局或稽徵所申請所得證明。
-
本人或其父母為身心障礙者。
-
罹患重大傷病者。
-
單親家庭子女。
-
受公費待遇及其他學雜費全免或減免優惠者 或領有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 費者,不得申請。
-
申請者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80分(含)以上,且每科成績均須及格。
-
本學年已領(申請)其他獎助學金者,不得申請。
-
由本會全權審核或訪視受補助對象並視個案核發,本會視實際狀況保留最 終同意權與額度決定權。
|
|
三、文件: |
-
由申請單位行文或填寫申請書乙份。(資料須填寫完整)。
-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
前一學年度成績單(加蓋校章)。
-
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乙份或影印本(需經區公所承辦人員核章)。
-
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
|
四、金額: |
-
大學部以上每名新臺幣貳萬元整。
-
高中職及專科每名新臺幣壹萬元整。
-
由本會捐贈學校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或文教基金會等機構,本會視實際 狀況保留最終額度決定權。
|
|
五、申請期間: |
即日起 |
|
六、注意事項: |
-
推薦學校於申請時需詳實確認獎助對象之急迫或必要性為優先。
-
檢附文件不完整或不符合相關規定者,將不予受理。
-
若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或正在申請中,請詳細說明。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本會得視狀況另訂或隨時補充之。
|
|
七、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會相關規定辦理。 |
|
八、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九、本辦法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訂定。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 |